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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流通和采购环节的增值税问题快来关注!

人气:83 评论:0 日期:2021/12/30 16:47:50

问题描述

流通环节水果销售的税率是多少?我在采购的时候取得的是家庭农场开具的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应该怎么抵扣?




专家回复

流通环节销售水果,一般纳税人适用9%的税率。

采购环节公司取得家庭农场开具的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计算扣除进项税额,扣除率是9%。公司可以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扣除率。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注:根据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该项增值税税率于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6%;于2019年4月1日起调整为13%)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注:根据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该项增值税税率于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0%;于2019年4月1日起调整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一、植物类

(五)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注: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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