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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因疫情影响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而被证监会给与行政处罚

人气:66 评论:0 日期:2022/9/1 13:27:23

近年来,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行全域静态管理需要,导致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审计工作受到影响,上市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情况时有发生。本期,小编就与各位读者朋友分享一例上市公司因疫情影响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而被证监会给与行政处罚的案例,希望能给各位读者朋友提个醒儿~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安堂”或“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62022017号),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2年6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公司已于2022年7月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0)。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2〕13号),经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查明,太安堂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违法事实情况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  

2021年12月22日,太安堂经深交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预约2021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日期为2022年4月27日,后经申请变更为2022年4月30日。太安堂聘请审计机构制定的《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总体审计策略》明确,审计机构计划在2022年3月27日之前完成公司财务报表实质性审计程序,4月12日提交审计报告草稿,4月27日签署正式审计报告。  

由于公司审计机构还负责另一家上市公司审计任务,直至3月29日审计机构尚未完成公司有关子公司的审计工作。  

太安堂知悉审计机构审计计划,除询问审计进展情况之外,未认真督促审计机构严格执行审计策略,按计划在2022年3月27日前完成全部实质性审计程序。2022年3月28日太安堂相关子公司所在地因发生新冠肺炎疫情,实行全域静态管理,相关审计工作因此受到影响。  

4月23日,审计机构预计无法按期完成太安堂相关子公司的全部实质性程序,拟向公司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待当地解封后完成全部审计程序,再出具消除保留意见的情况说明。但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柯少彬、董事兼财务总监余祥讨论后认为保留意见会对公司造成一定不良影响,而保留意见主要是疫情影响所致,因此倾向于等疫情好转后完成相关审计程序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遂不同意该方案。  

2022年4月29日,太安堂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对延期披露年度报告议案并形成决议。  

2022年4月30日,太安堂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及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26),5月6日发布上述公告更新的公告,称受疫情影响导致审计机构未能如期完成必要的审计工作,无法在4月30日前出具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公司也无法如期对2021年年报进行披露。公司股票自4月30日起停牌。  

2022年6月15日,审计机构向太安堂出具了保留意见的2021年度审计报告,6月16日公司发布了《2021年年度报告》,同日公司股票复牌。  

综上,太安堂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

二、相关人员履职尽责情况

柯少彬未能及时组织编制完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及送达董事审阅。  

余祥未能及时编制2021年年度报告草案及提请董事会审议。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三、证监会拟行政处理处罚结果及依据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认为,太安堂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情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柯少彬、余祥。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决定:  

1.对太安堂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5万元罚款。  

2.对柯少彬给予警告,并对其作为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0万元罚款。  

3.对余祥给予警告,并对其作为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20万元罚款。

小编有话说:  

与证监会以往公布的违法处罚案例相比,本案违法事实简单明了,在当前新冠疫情环境下,又十分具有代表性。  

回顾本案,太安堂知悉审计机构审计计划,除询问审计进展情况之外,未认真督促审计机构严格执行审计策略。太安堂相关子公司所在地因发生新冠肺炎疫情,实行全域静态管理,审计机构预计无法按期完成太安堂相关子公司的全部实质性程序,拟向公司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待当地解封后完成全部审计程序,再出具消除保留意见的情况说明。但公司相关责任人认为保留意见会对公司造成一定不良影响,遂不同意该方案。最终导致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  

那么,上市公司等需要何时上报定期报告呢?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会承担哪些责任呢?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  

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定期报告,并按照以下规定报送和公告:  

(一)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并公告年度报告,其中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本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报送并公告中期报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巨潮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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