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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企业购买货物支付的预付账款,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纳税调整?
专家回复 预付账款是指企业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供应商的款项,预付时计入预付账款科目,不涉及损益,不需要纳税调整。后续将预付账款计入成本费用科目时,如汇算清缴前未取得发票,除特殊情况无法取得发票外,计入成本费用但未取得发票的部分需要纳税调增,以后年度取得发票后再追补扣除,追补年度不得超过5年。 政策详情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源:中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