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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
“一、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
二、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税的居民个人,同样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预扣预缴申报了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
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劳务报酬所得不超过6万元;
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取得劳务报酬所得。
因此,本纳税年度新增劳务工不适用19号公告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