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
政策要点
自2021年11月1日起,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可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全文)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
自2021年1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正式施行。2018年3月3日海关总署令第23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的令》
自2021年1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正式施行。2007年3月2日海关总署令第158号公布、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08年10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176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