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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明确了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的相关事项。 汇算的主要内容为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 数,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3年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汇算不涉及纳税人的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该公告有以下内容值得注意: 1.进一步延长汇算代办确认时间。对纳税人有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2023年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的,单位不得代办。 2.进一步明确多次权激励合并申报的方式、时间和地点。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计算纳税。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同一单位多次取得股权激励的,由该单位合并计算扣缴税款。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单位取得股权激励的,可将之前单位取得的股权激励有关信息提供给现单位并由其合并计算扣缴税款,也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合并申报。 3.合理化预约办税时间。考虑到2024年春节假期较晚,将汇算预约办税起始时间调整为2月21日。税务部门推出预约办理服务,有汇算初期(3月1日至3月20日)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2月21日后通过个税App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月2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 4.进一步推出便利化举措。一是扩大优先退税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向税务部门共享的医疗费用数据、个人养老金数据,为纳税人提供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个人养老金信息预填服务,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申报体验。三是进一步优化纳税人个税App操作体验。升级个税App版本,重构频道页面,重新设计功能图标,避免业务功能交叉,一体化展示办(理)查(询)事项,更加突出“待办”提示,纳税人体验将更加友好。 5.加强对错误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的监管提醒。共同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的,需要与其他填报人沟通填报扣除金额,避免超过规定额度或比例填报。对于不按照规定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形,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通过手机个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或者扣缴义务人等渠道进行提示提醒。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对于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暂停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6.加强对未申报补税或未足额补税纳税人的监管提醒。汇需补税的纳税人,汇算期结束后未申报补税或未足额补税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向纳税人送达有关税务文书,对已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的,通过个税App及网站等渠道进行电子文书送达;对未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的,以其他方式送达。同时,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0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8号)明确,在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对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本通知所称离岸转手买卖,是指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企业转售该货物,且该货物始终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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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4年第1号)发布了修改后的7个税务执法文书,重点修改了以下内容: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实行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删除《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社会保 险费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文书告知事项中“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有关表述。二是根据行政复议法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实行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调整强制执行文书的适用范围。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区分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和其他处罚决定两种情形分别表述。即对当场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相对人未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使用强制执行文书 ;对作出的其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相对人未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使用强制执行文书。三是根据行政复议法调整税务执法文书援引条款的序号。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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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的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60 号)明确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主要包括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需同时符合的条件、提交申请、资格初核复核、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日常监管等内容。
源:中国税务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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